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公务及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公务及业务接待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控制公务及业务接待范围。不得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及业务接待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公务接待主要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行业交流等接待活动。基金会业务接待主要包括业务洽谈、活动举办等接待活动,接待对象一般为捐赠方、重要校友或筹资对象。

第四条 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活动一律不予接待。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筹资活动等业务接待,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做公函。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接待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接待”执行。接待前填写《接待审批表》如实填写事由、单位、名单及活动安排等信息,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接待;接待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秘书长审批后报销。

第六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控制用餐陪同人数,标准参照《湖南农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严格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报销凭证包括接待事前审批单、财务票据、接待清单,接待须附来访单位公函或工作联系函。财务报销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接待住宿标准严格按照省级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涉及到接待的用车费用,经秘书处核实并报秘书长审批后,进行财务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4年7月23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待审批表.docx

             2.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待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