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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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校友总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校友总会工作人员、聘用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使用与管理坚持高效务实、厉行节约、一事一报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须写出情况说明并报校友总会会长审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类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 交通 工具 |
五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按照“就低”原则报销。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的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转签、退票费凭票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从出发地到机场或火车站、高铁站等往返交通费、车辆存放费和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等。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或实报实销报销方式。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凭票实报实销的,市内交通费票据的日期应在出差时间内。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标准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 1)执行。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以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长沙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会议、培训安排凭票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原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原件,会议、培训期间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长沙市区及周边参加会议、培训、公差等,按以下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一天以内的会议、培训和公差,如会议及培训通知中明确伙食自理或一天以内的公差,按30元的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并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一天以上的会议和培训,如会议及培训通知中明确食宿自理的,可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会议及培训通知中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只能报销住宿费和往返的交通费。
第十三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费、教学科研合作等,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邀请方或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报销城市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会议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长沙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长沙市内办事所发生的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报销区域为长沙市公交车线路覆盖的范围。长沙市内办事,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等。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报账时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单》,注明乘车时间、行车起止路线、事由,按20元/次 标准报销。乘坐出租车的,报账时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单》,注明乘车时间、行车起止路线、事由、金额,粘贴当次出租车票。派(租)营运车辆,报账时凭用车人签名的结算单、派(租)车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须在结算单中单独列出,凭票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费相关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无票证或票证不连续、不完整的,由本人提供有关凭据或书面说明情况,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报销。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单位负担了相关费用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超过 1 年的不予办理报销。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同一次出差的票据应将车(机)票、住宿费发票等所有相关费用凭证全部一次性报销,不得分割、更不得与其他业务混淆报销,也不得事后补报。
第十七条 报销差旅费一般应使用银行卡结算,报销时须附订单信息、银行卡支付信息等凭据,原则上不得报销无支付信息的票据。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健全公务出差报告审批制度,按要求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公务外出审批表》(见附件2)。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差旅费管理的有关制度,据实报销差旅费,对差旅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或套取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由责令改正,涉及的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友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5年9月19日校友总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