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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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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下称校友总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校友总会印章使用,确保校友总会印章的安全,维护校友总会的利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友总会理事会授权由校友总会秘书处全面负责校友总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校友总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校友总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校友总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校友总会工作人员持有校友总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校友总会印章的使用须进行相应的审批,只有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保管好用印记录。

第八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九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会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做好登记,载明事项,经校友总会会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校友总会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校友总会现有印章三枚,分别为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公章一枚,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财务专用章一枚,会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十三条 “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公章系校友总会法人章。会长(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校友总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

第十四条 校友总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校友总会财务专用章,作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校友总会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人)方可使用,由校友总会会计保管。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校友总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校友总会造成损失的,由校友总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校友总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校友总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九条 校友总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校友总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条 校友总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友总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5年9月19日校友总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