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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XX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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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XXX力量,更好地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XXX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文件规定,在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用于支持XXX的基金,即:“XXX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严格遵循民主决策、规范运作、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社会捐赠应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确保捐赠人意愿与学校利益的统一;

(三)社会捐赠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并根据本项目受益范围,委托学院(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学院(部门)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主要捐赠人(如有主要捐赠人参与可写上,主要捐赠人不可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并报校教育基金会备案。

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5-7人):

负责人:XX学院XXXX(职务及姓名

成 员:XX学院XXXX(职务及姓名

XX学院XXXX(职务及姓名

第三章 基金设立与募集

第六条 本基金是湖南农业大学XXX学院向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人)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用于支持XXX。

第七条 本基金广纳对XXX有支持热情的校友、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各类社会爱心人士捐赠。

第八条 本基金在募集和办理过程中,接受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

第九条 本基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湖南农业大学XXX,具体包括(本条内容可根据基金具体情况修改):

(一)支持学生培养,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开展有益学生发展的各项活动等;

(二)支持教师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奖教金,资助教师改善教学科研条件,以及资助开展有益于教师发展的各项活动等;

(三)支持人才引进,包括但不限于聘请海内外知名学者、高层次人才来校讲学或任教;

(四)支持国际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等;

(五)支持学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支持重点学科、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六)支持办学条件改善,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教学、研究设施的改善;

(七)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支持XXX学院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所有捐赠款一律进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由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等的管理,并接受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基金下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制定可指导操作的细则文件,奖助类项目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使用进行合理规划,每年初编制当年度支出预算,并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基金下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年度预算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基金因故需要变更相关实施方案,应当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经与捐赠人协商获准后,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本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须向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和相关文件影像资料存档。基金资助时间周期大于一年的,按年度提交上述资料。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学院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提出终止动议,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审批。

第十七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学院提出意见,并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审查同意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XXXX学院(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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