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免税

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2029年度湖南省省本级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2026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并公示,确认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54家单位2025年度-2029年度免税资格(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54家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期限为2025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二、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以上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年度-2029年度湖南省省本级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3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