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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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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物资、图书、计算机硬件、出版物、房屋建筑物、体育器材、教学及学生用品、著作权、商标权、广告版面、广告时段、股权等。

第三条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基金会章程第八条规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条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本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严格按照公益方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基金会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 如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入库管理,在安排其入库运输时,要与捐赠者当面清点,确认数量,并在物资运达库房后,与库房人员确认物资,做好交接;捐赠者把物资直接运达库房时,库房接收人要当面清点物资数量,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基金会所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