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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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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

(三)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五条 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出纳岗位,和银行复核岗位。

(一)出纳岗位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存款过程的安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要求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负责保管一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

(二)银行复核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复核。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私章;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手续。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六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七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八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九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

第十条 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需开通专人专用证书U盾二个,办理网上银行支付的计算机上应安装正版操作系统、浏览器、防火墙及正版杀毒软件,并下载安装银行提供的安全控件。

第十一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至少由两人以上方能完成支付业务。

第十二条 网银业务一旦操作成功,若发生收款方信息有误需重新办理时,必须在收到银行退款单,并对该笔业务重新核对信息、重新审核制单并复核后,方可重新汇款。

第十三条 出纳应实时打印每笔网上交易业务回单,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以备事后查询。

第十四条 由会计负责逐笔核对每月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确保当月银行收支业务的正确性,加强资金的风险控制。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全过程。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秘书长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

第十七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向学校计财处申领,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十九条 税务发票是向税务部门申领的用于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第二十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理事长个人名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三)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