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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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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教、奖助学金类:用于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等,包括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优秀大学生奖学基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等项目;

(二)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用于湖南农业大学开展人才培养、师资建设、学术研究、教学研究等工作,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

(三)建筑景点类: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绿化景点等。

(四)用于有益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等;

(五)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捐赠项目的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捐赠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一)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资金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二)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到省民政厅、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基金会对捐赠协议进行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第六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捐赠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根据协议文本要求,对项目资金独立设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由各有关责任单位完成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资助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责任单位为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

(二)学院专项基金项目,责任单位为相应的学院;

(三)其他项目,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责任单位。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章程、捐赠协议或相关管理办法等,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按照捐赠项目性质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其使用,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

(二)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三)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四)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监督、验收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除接受基金会管理外,还需接受湖南农业大学财务监管。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结项报告后,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